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傭金
源于商業關系上的委托代理行為,代理人通過提供服務而收取的費用稱為傭金。就海關估價而言,買方傭金(又稱購貨傭金)發生在買方代理關系中,是買方為購買進口貨物向自己的采購代理人支付的勞務費用;賣方傭金(又稱銷售傭金)發生在賣方代理關系中,是賣方代理人為賣方尋找買主,或者為賣方促成交易而獲得的報酬。
01海關對于傭金計入完稅價格有哪些規定?
我國海關涉及買方傭金的法律包括兩個層級,分別為關稅條例和估價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以下簡稱《關稅條例》)第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海關總署令213號,以下簡稱《審價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以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時,由買方負擔的、未包括在該貨物實付、應付價格中的、除購貨傭金以外的傭金和經紀費應當計入完稅價格。
此外,《審價辦法》附則對“購貨傭金”有明確的定義:“購貨傭金”指買方為購買進口貨物向自己的采購代理人支付的勞務費用。
02“傭金”如何向海關申報?
對于《關稅條例》第十九條和《審價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應計入完稅價格的購貨傭金以外的其他傭金,如果已經包含在貨價中,企業無需另行申報;如果沒有包含在貨價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的規定,企業應在報關單“雜費”欄目向海關申報。由于購貨傭金不屬于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的組成部分,企業在申報時則無需向海關申報。
03海關提示:
如果存在類似于上述企業關于傭金的疑問,對于企業無法自行確定所支付的傭金是否應計入完稅價格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預裁定管理暫行辦法》(海關總署令236號)和相關公告,企業可在貨物申報進口3個月前就傭金等相關要素是否應計入完稅價格,可通過“互聯網+海關”一體化網上辦事平臺向企業備案地直屬海關關稅職能部門提出價格預裁定申請,并提供合同(或協議)、發票、代理協議等相關資料以便海關審核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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