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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運前檢驗
《商檢法》:對關系國計民生、價值較高、技術復雜的進口大型成套設備,收用貨單位應在對外貿易合同中約定裝運前檢驗。
依據
1、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包括能源效率)的要求;
2、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
3、貿易合同或者協議驗收條款涉及的技術標準
內容
1、對安全、衛生、健康、環境保護、防止欺詐、能源消耗等項目做出初步評價;
2、核查產品品名、數量、規格(型號)、新舊、殘損情況是否與合同、發票等貿易文件所列相符;
3、是否包括、夾帶禁止進口貨物
處置
1、與檢驗依據不符合、采取技術措施無法消除的,應通告收用貨單位,該成套設備(裝置、部件)不得輸入中國;
2、裝運前檢驗完成后應當出具《進口成套設備裝運前檢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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