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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監管要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海關總署《關于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2020年第129號)等有關規定,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中的產品,無論其是否列入《法檢目錄》均屬于法定檢驗商品。
海關對進口危險化學品采取口岸“批批驗核+抽批檢測”的檢驗監管模式,進口危險化學品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向海關申請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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