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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中藥材進口實施指定口岸管理,中藥材應當從國務院批準的藥品進口口岸或藥材進口邊境口岸進口,海關依據《進出境中藥材檢疫監督管理辦法》對植物源性中藥材和動物源性中藥材實施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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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中藥材進口實施指定口岸管理,中藥材應當從國務院批準的藥品進口口岸或藥材進口邊境口岸進口,海關依據《進出境中藥材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對植物源性中藥材和動物源性中藥材實施監管。
一,為什么要設立指定口岸?
設立指定口岸既符合國際慣例,又屬于我國法律法規的要求(國家藥監局 海關總署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實施《進口藥材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公告),海關執行國家法規維護國門生物安全,
防范國外植物疫情疫病及有害生物傳入我國境內。
二,指定口岸的設立條件?
中藥材進口邊境口岸應當是已設立海關機構且具備進口藥材海關監管能力的邊境口岸。藥品進口口岸應是已設立海關機構且具備進口藥品海關監管能力的地級及以上市的口岸。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海關總署將按相關要求對申報的口岸進行考核評估,評估合格的報國務院批準。
三,國有哪些口岸可以進口中藥材?
01 藥品進口口岸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大連市、青島市、成都市、武漢市、重慶市、廈門市、南京市、杭州市、寧波市、福州市、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海口市西安市、南寧市等19個城市所轄的所有口岸及蘇州工業園區口岸、濟南航空口岸、長沙航空口岸、鄭州航空港口岸、沈陽航空口岸、無錫航空口岸、石家莊航空口岸、江陰港口岸、長春空港口岸、中山市中山港、泰州市泰州港(數據更新至2024年2月)
02 藥材進口邊境口岸
黑龍江省黑河、東寧、綏芬河、同江,吉林省集安、長白、圖們、三合、琿春,內蒙古自治區二連浩特、滿洲里,廣西壯族自治區愛店、憑祥、東興、龍邦,云南省瑞麗、天保、景洪、河口,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拉山口、霍爾果斯、吐爾尕特、紅其拉甫,西藏自治區樟木、吉隆、普蘭等共23個邊境口岸。(數據更新至2024年2月)
詳細口岸名單可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官方網站(https://www.nmpa.gov.cn/)進行查閱。
四,哪些中藥材已獲海關檢疫準入?
目前,我國已準入和有傳統貿易記錄的國家、地區近90個,藥材上百種,具體已獲檢疫準入國家(地區)及品種的信息可在海關總署動植物檢疫司“準予進口中藥材種類及輸出國家地區名錄”查詢鏈接http://dzs.customs.gov.cn/dzs/2746776/4445554/index.htm目前,我國已準入動物源性中藥材很少,僅有烏梢蛇(ZAOCYS)、鹿茸(CERVI CORNU PANTOTRICHUM)、鹿角(GECKO)、干海馬(HIPPOCAMPUS)、地龍(PHERETIMA)5種。
準入國家有澳大利亞、緬甸、泰國、印度尼西亞、新西蘭。部分植物源性中藥材需要檢疫審批。
五,海關對中藥材進口如何監管?
1.檢疫準入
海關總署對進境中藥材實施檢疫準入制度,包括產品風險分析、監管體系評估與審查、確定檢疫要求、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登記以及進境檢疫等。
2.企業管理
境內貨主或者其代理管理:應當建立中藥材進境和銷售、加工記錄制度,做好相關記錄并至少保存2年。同時應當配備中藥材防疫安全管理人員,建立中藥材防疫管理制度。
境外企業注冊登記:海關總署根據風險分析的結果,確定需要實施境外注冊登記的藥材品種目錄,并實施動態調整。海關總署對向中國輸出需要實施境外注冊登記的藥材品種的境外生產企業實施注冊登記,
注冊登記有效期為4年。
3.檢疫審批
進境中藥材需辦理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的,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簽訂貿易合同前,按照《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管理辦法》的規定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4.現場監管
▲單證審核——海關接受企業申報,審核企業提交的資料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海關進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的要求。
進口中藥材也應符合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相關監管要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其監管職責對進口藥材實施檢驗并簽發《進口藥品通關單》,海關予以驗核。
▲貨物檢查——海關根據業務系統指令對進境中藥材實施口岸檢查,主要包括:
(一)查詢啟運時間和港口、途經國家或者地區、裝載清單等,
(二)包裝是否完好,是否帶有動植物性包裝、鋪墊材料,符合包裝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
(三)中藥材有無腐敗變質現象,有無攜帶有害生物、動物排泄物或者其他動物組織等,有無攜帶動物尸體、土壤及其他禁止進境物。
5.實驗室檢測
現場檢疫中發現病蟲害、病蟲為害癥狀,或者根據相關工作程序需進行實驗室檢疫的,海關應當對進境中藥材采樣,并送實驗室。
6.指定場所存放、加工
中藥材在取得檢疫合格證明前,應當存放在海關認可的地點,未經海關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離、銷售、加工。
7.檢疫結果評定
進境中藥材經檢疫合格,海關出具“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后,方可銷售、使用或者在指定企業存放、加工。
對檢疫不合格的,海關簽發檢疫處理通知書,由貨主或其代理人在海關的監督下,作除害、退回或者銷毀處理,經除害處理合格的準予進境。
8.運輸工具檢疫處理
裝運進境中藥材的運輸工具和集裝箱應當符合安全衛生要求。需要實施防疫消毒處理的,應當在進境口岸海關的監督下實施防疫消毒處理。未經海關許可,不得將進境中藥材卸離運輸工具、集裝箱或者運遞。
規范申報小貼士:
中藥材進境時,申報為“藥用”的中藥材,應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藥材目錄的物品。海關按照《進出境中藥材檢疫監督管理辦法》進行檢疫及監督管理。申報為“食用”的中藥材,
即“藥食同源,既是藥品又是食品的物品”,其檢驗、檢疫及監督管理按照海關總署有關進出口食品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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