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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制菜也稱預制菜肴,是以一種或多種食用農產品及其制品為原料,使用或不使用調味料等輔料,不添加防腐劑,經工業化預加工(如攪拌、腌制、滾揉、成型、炒、炸、烤、煮、蒸等)制成, 配以或不配以調味料包,符合產品標簽標明的貯存、運輸及銷售條件,加熱或熟制后方可食用的預包裝菜肴。
【出口知識】預制菜出口全流程及注意事項
預制菜也稱預制菜肴,是以一種或多種食用農產品及其制品為原料,使用或不使用調味料等輔料,不添加防腐劑,經工業化預加工(如攪拌、腌制、滾揉、成型、炒、炸、烤、煮、蒸等)
制成,配以或不配以調味料包,符合產品標簽標明的貯存、運輸及銷售條件,加熱或熟制后方可食用的預包裝菜肴。
一、預制菜出口前
(一)辦理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
企業在申請備案前須注意是否符合相關申請條件,符合條件的出口食品企業填制好《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申請表》,向“互聯網+海關”一體化網上辦事平臺申請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
(二)辦理出口食品原料種植養殖場備案
如果企業生產的出口預制菜產品原材料中含有蔬菜(含栽培食用菌)、茶葉、大米、禽肉、禽蛋、豬肉、兔肉、蜂產品、水產品等食品原料,則要求其原料種植、養殖場應向所在地海關備案,
獲批準的原料種植、養殖場備案名單由海關總署統一公布。
備案辦理流程
01 原料種植、養殖場向所在主管海關申請備案;
02 原料種植、養殖場所在地主管海關受理申請后應當進行文件審核,必要時可以實施現場審核;
03 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備案。
辦理所需材料:
出口食品原料原料種植、養殖場備案申請表;
種植、養殖場平面圖;
經營者身份證及有毒有害物質控制
制度、生產和追溯記錄制度等。
二、預制菜出口流程
(一)出口申報前監管
01 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出口申請前應確認擬出口國家(地區)是否有準入要求,是否有注冊要求,確定產品符合對方國家(地區)食品安全監管相關要求后,提出出口申報前監管申請。
02 生產企業所在地海關受理企業出口申報前監管申請后,依法對申請出口預制菜實施現場檢查和監督抽檢。
03 出口預制菜經海關綜合評定合格后,準予出口,并按規定簽發檢驗檢疫證書;經評定不合格的,可以進行技術處理的,經技術處理合格后方準出口;不能進行技術處理或者經技術處理仍不合格的,不準出口。
04 出口預制菜企業可通過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或“互聯網+海關”系統,在“擬證出證”模塊進行“證書申請”,選擇“自助打印”或“現場領證”兩種打印方式。
(二)出口申報
按照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的要求,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向口岸海關進行申報,海關工作人員審核申報資料,對符合規定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企業進行補正。
(三)口岸查驗
口岸海關按照要求對出口預制菜實施口岸查驗,查驗合格予以放行,發現出口產品不合格,依法進行相關處置。
(四)口岸查驗
海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出口預制菜生產企業的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包括日常監督檢查和年度監督檢查,以資料審查、現場檢查、企業核查等方式進行。
海關在日常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問題,及時責令企業整改,并實施跟蹤驗證。發現重大食品安全隱患的,將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并及時向海關上級部門及地方監管部門報告或通報;
發現生產經營企業涉嫌食品安全違法違規的,發現線索的部門應及時移交相關部門依法啟動處罰程序。
三、預制菜出口注意事項
(一)出口申報前監管
0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保證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有效運行;建立供應商評估制度、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生產記錄檔案制度、出廠檢驗記錄制度、
出口食品追溯制度和不合格食品處置制度。相關記錄應當真實有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質期期滿后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02生產企業所在地海關受理企業出口申報前監管申請后,依法對申請出口預制菜實施現場檢查和監督抽檢。
03出口預制菜經海關綜合評定合格后,準予出口,并按規定簽發檢驗檢疫證書;經評定不合格的,可以進行技術處理的,經技術處理合格后方準出口;不能進行技術處理或者經技術處理仍不合格的,不準出口。
04出口預制菜企業可通過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或“互聯網+海關”系統,在“擬證出證”模塊進行“證書申請”,選擇“自助打印”或“現場領證”兩種打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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