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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由制造業大國向制造業強國不斷邁進以及中小企業的蓬勃發展,舊機電產品對中小型制造企業降低設備成本、提高生產效能有著不可忽視的地位。 但是,對舊機電產品不加控制的大量進口勢必影響國內相關產業的發展,安全、衛生、環保方面的負面影響將不斷積累,不利于國民經濟的全面發展。海關對進口舊機電產品是如何監管的?今天我們就來詳細說明一下。
【進口知識】詳解進口舊機電產品監管
隨著我國由制造業大國向制造業強國不斷邁進以及中小企業的蓬勃發展,舊機電產品對中小型制造企業降低設備成本、提高生產效能有著不可忽視的地位。
但是,對舊機電產品不加控制的大量進口勢必影響國內相關產業的發展,安全、衛生、環保方面的負面影響將不斷積累,不利于國民經濟的全面發展。
海關對進口舊機電產品是如何監管的?今天我們就來詳細說明一下。
一,舊機電產品監管
01舊機電產品報關前的準備工作
國家對進口舊機電產品實行分類管理,分為禁止進口、限制進口和自由進口三類。
1.舊機電產品進口前應首先確認其具體申報名稱和HS編碼,對照查閱《禁止進口的舊機電產品目錄》(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06號)等相關文件,確定是否為禁止進口舊機電。
2.已列入原質檢總局2014年第145號公告《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管措施清單》中《管理措施表2》的進口舊機電產品,應在入境前,在起運地或中轉地實施裝運前檢驗,取得裝運前檢驗證書后方可起運。
3.列入《管理措施表2》的舊機電產品到港后,憑裝運前檢驗證書及相關必備材料向主管海關申報,海關按要求實施監管。
4. 進口未列入《禁止進口的舊機電產品目錄》以及《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管措施清單》的進口舊機電產品,無需實施裝運前檢驗。
海關提醒:
舊機電產品進口企業可以通過單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查詢相關產品是否需要實施裝運前檢驗及已在海關總署備案的裝運前檢驗機構目錄,
海關不指定某一特定檢驗機構從事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
02申報所需材料
1.列入商務部、海關總署2018年第106號公告《禁止進口的舊機電產品目錄》及《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管措施清單》中《管理措施表1》中的商品,屬國家禁止進口產品,海關不予受理(以下不再重復說明)。
2.列入《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管措施清單》中《管理措施表2》的商品,需實施裝運前檢驗,企業向海關申報時應提交《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證書》及《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報告》。
3.未列入《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管措施清單》的商品,企業應提交《進口舊機電產品聲明》。
4.進口列入《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管措施清單》中《管理措施表2》,且屬于“出口維修復進口”“暫時出口復進口”“出口退貨復進口”“國內結轉復進口”情形之一的,
企業應提交《免<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證書>進口特殊情況聲明》,且聲明中的產品信息應與報檢資料相符。
03海關對舊機電產品的監管措施
1.對列入原質檢總局公告2014年第145號中《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管措施清單》的《管理措施表2》的舊機電產品,需核查裝運前檢驗證書并實施口岸查驗和目的地檢驗。
2.對未列入《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管措施清單》的舊機電產品,實施口岸查驗和目的地檢驗。
3.對“出境維修復進口”“暫時出口復進口”“出口退貨復進口”及“國內轉移復進口”等4種特殊情況的進口舊機電產品,僅實施監督管理。
4.對列入原質檢總局、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15年第76號《關于舊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中《應逐批實施現場檢驗的舊機電產品目錄》的舊機電產品,在進口口岸進行逐批現場檢驗。
04對進口舊機電產品的監管內容
01進口舊機電裝運前檢驗內容主要有哪些?
1.對安全、衛生、健康、環境保護、防止欺詐、能源消耗等項目做出初步評價;
2.核查產品品名、數量、規格(型號)、新舊、殘損情況是否與合同、發票等貿易文件所列相符;
3.是否夾藏、夾帶禁止進口貨物。
02進口舊機電口岸查驗內容主要有哪些:
口岸海關實施口岸查驗時,應當對報關資料進行逐批核查。必要時,對進口舊機電產品與申報資料是否相符進行現場核查。
03進口舊機電目的地檢驗內容主要有哪些:
夾雜/夾藏核查:
1.核查產品是否夾雜衛生檢疫或植物檢疫應檢物;
2.核查產品是否夾雜氣體廢物、液體廢物、固體廢物;
3.核查產品是否夾藏進口舊機電產品或組件。
一致性核查:
1.核查產品外觀及包裝是否存在缺陷或殘損;
2.核查產品的品名、規格、型號、數量、產地等是否與申報相符;
3.核查是否加實施了產品標識;
4.對進口舊機電產品的實際用途實施抽查。
安全項目檢驗:
1.檢查是否隨附相應的中文說明書;
2.檢查產品表面缺陷、安全標識和警告標記等是否存在問題;
3.檢查產品在靜止狀態下的電氣安全和機械安全是否存在缺陷;
4.檢驗產品在運行狀態下的電氣安全和機械安全,以及設備運行的可靠性和穩定性是否存在缺陷。
衛生、環境保護(含能源效率)項目檢驗:
1.檢查產品衛生狀況;
2.檢測產品在運行狀態下的噪聲、粉塵含量、輻射以及排放物是否符合標準;
3.檢驗產品是否符合我國能源效率有關限定標準。
海關提醒:
1.對裝運前檢驗發現的不符合項目,屬地海關應當對其技術整改措施的有效性進行驗證;
2.海關實施檢驗的項目可能超出裝運前檢驗覆蓋的項目,必要時屬地海關也可對已實施裝運前檢驗的項目實施抽查檢驗;
3.對已經制定SN規程的設備,檢驗一般按照對應規程進行。
4.對屬于“車輛及其零部件、醫療器械、特種設備”的產品/組件,還將同時檢查是否符合特定產品對應的要求。
不合格后續處置
經海關檢驗,涉及人身財產安全、健康、環境保護項目不合格的,由海關責令收貨人銷毀;其他項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海關的監督下進行技術處理,經重新檢驗合格的,
方可銷售或者使用。
在此提醒相關進口企業,一旦涉及人身財產安全、健康、環境保護項目不合格的舊機電產品(如高能耗、低效率的舊機電設備,偽報為舊機電產品的“洋垃圾”,
夾藏在舊機電設備中非法轉移的危險廢棄物等)輸入我國,極易引發安全生產事故,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嚴重污染土壤、水源和空氣,對生態環境造成長期且難以逆轉的損害。
而企業也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銷售、使用經法定檢驗、抽查檢驗或者驗證不合格的進口舊機電產品,由海關責令停止銷售、使用,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使用的進口舊機電產品,
并處違法銷售、使用的進口舊機電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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