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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進口需要隨附單證:
一,進口化肥所需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進口需要隨附單證:
【1】合同、發票、裝箱清單、
【2】載貨清單(艙單)、提(運)單
【3】代理報關授權委托協議
【4】進口許可證件
【5】海關總署規定的其他進口單證。
規范申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商品涉稅規范申報目錄》的規定,企業在申報時應填報以下申報要素:品名、品牌、型號、用途、加工工藝、包裝規格、成分含量等。
二,進口化肥申報流程
前期準備:確定HS編碼、申請配額許可證
報關清關:向海關發起申報查驗和檢驗:根據需要,海關會對化肥進行查驗和檢驗,以確保其符合國家的質量和安全標準。
繳納進口環節稅費:海關根據相關規定,以及化肥的類別和價值,計算出進口環節產生的關稅和其他稅費,進口貨物收發貨人需繳納相關稅費。
審批和放行:經過海關的查驗和檢驗后,如果符合相關要求,海關會進行審批并放行貨物,允許其進入國內市場。
換單辦單:向船司/航司代理遞交資料換單,再向碼頭/倉庫辦單
提送貨物:排隊提貨,配送到客戶指定倉庫地址。
三,進口化肥通關注意事項
(一)進口化肥關稅配額
根據《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在公歷年度內,國家確定實行關稅配額管理的化肥品種以及年度市場準入數量,在確定數量內的進口適用關稅配額內稅率,
超過該數量的進口適用關稅配額外稅率。貴公司可參考商務部制定的《2025年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總量、分配原則及相關程序》了解相關情況。
(二)進口許可證管理
根據商務部、海關總署《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目錄(2025年)》(商務部公告2024年第64號)要求,以加工貿易方式進口化肥(目錄序號第17和32項)
報關時需向海關提交自動進口許可證。
(三)進口化肥標識標簽包裝標識標簽應符合《肥料標識 內容和要求》(GB 18382-2021)相關規定。
(四)有毒有害物質檢驗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質按照《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質的限量要求》(GB 38400-2019)實施檢驗,不符合標準要求的禁止入境。
(五)放射性檢測對進口磷肥及其復合肥應按照《磷肥及其復合肥中226鐳限量衛生標準》(GB 8921-2011)批批實施放射性檢測,含磷肥料中鐳—226的含量不得高于每千克五百貝可。
(六)危險貨物監管對于硝酸鉀等屬于危險貨物的化肥,應符合危險貨物監管的相關規定。另外化肥儲存需要達到防潮濕、防揮發、防受熱、防火災、防爆炸、防腐蝕、防混放、防誤用。
(七)品質檢驗常見進口化肥檢驗項目在砷、鎘、鉛、鉻、汞、鉈六項元素和縮二脲檢測項目之外,還可能涉及外觀、水分、粒度、氮含量、磷含量、鉀含量、鈉含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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