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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總征稅是一種便利的征稅方式,企業向納稅地海關提交稅款總擔。
為便利企業辦理匯總征稅擔保業務,優化稅收服務,改善營商環境,企業可以用匯總征稅的方式來繳稅
匯總征稅是一種便利的征稅方式,企業向納稅地海關提交稅款總擔。
匯總征稅企業符合的條件:
所有海關注冊登記企業均可適用匯總征稅模式(“失信企業”除外)。匯總征稅企業是指進出口報關單上的收發貨人。
匯總征稅企業如何申請:
1、有匯總征稅需求的企業,向注冊地直屬海關關稅職能部門提交稅款總擔保(以下簡稱“總擔保”)備案申請,總擔保應當依法以保函等海關認可的形式;
2、保函受益人應包括企業注冊地直屬海關以及其他進出口地直屬海關;
3、擔保范圍為擔保期限內企業進出口貨物應繳納的海關稅款和滯納金;
4、擔保額度可根據企業稅款繳納情況循環使用。
征稅時限:
1、匯總征稅的期限暫定為1個月。
2、企業應于每月第5個工作日結束前,完成上月應納稅款的匯總電子支付。稅款繳庫后,企業擔保額度自動恢復。
3、匯總征稅報關單采用有紙模式的,企業應在貨物放行之日起10日內遞交紙質報關單證,至當月底不足10日的,應在當月底前遞交。
有關擔保機構是銀行或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條件:
一、具備的條件:
1、具有良好資信和較大資產規模;
2、無滯壓或延遲海關稅款入庫情事;
3、承諾對擔保期限內企業申報進出口貨物應納稅款、滯納金承擔足額、及時匯總繳納的保付責任;
4、與海關建立保函真偽驗核機制。
二、擔保機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海關將暫停接收其匯總征稅擔保電子數據:
1、未按擔保約定履行償付義務;
2、出現違反海關相關法律法規情事。
需要注意:
企業辦理匯總征稅業務出現欠稅的,海關向擔保機構發起擔保索償后,對應的擔保即終止使用。企業繼續辦理匯總征稅業務的,應使用其他擔保。
擔保機構不具備資金償付能力、拒不履行擔保責任或不配合海關稅收征管工作的,屬地關稅職能部門拒絕接受其保函。
匯總征稅相關問題:
1、 企業申報時選擇匯總征稅模式的,一份報關單使用一個總擔保備案編號。
2、無布控查驗等海關要求事項的匯總征稅報關單擔保額度扣減成功,海關即放行。
3、企業未按規定繳納稅款的,海關徑行打印海關稅款繳款書,交付或通知企業履行納稅義務;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稅的,海關辦理保證金轉稅手續或通知擔保機構履行擔保納稅義務。
4、企業辦理匯總征稅時,有滯報金等其他費用的,應在貨物放行前繳清。
5、企業出現欠稅風險的,進出口地直屬海關暫停企業適用匯總征稅;風險解除后,經注冊地直屬海關確認,恢復企業適用匯總征稅。
6、企業信用狀況被下調為失信企業或保函擔保期限屆滿,屬地關稅職能部門確認企業已按期履行納稅義務的,可根據企業或擔保機構申請退還保函正本。
匯總征稅擔保數據電子傳輸:
1、依托財關庫銀橫向聯網系統,匯總征稅擔保數據電子傳輸系統實現了擔保備案、變更、撤銷、擔保額度扣減和返還、索償等業務的電子化作業。
2、通過匯總征稅擔保數據電子傳輸系統傳輸的擔保電子數據與紙質文書具有相同法律效力。海關已通過該系統接收匯總征稅擔保電子數據的,不再接受相應的紙質文書。
3、擔保機構啟用匯總征稅擔保數據電子傳輸系統前,應與海關總署完成聯調測試。系統啟用后,海關原則上僅接收擔保機構通過該系統傳輸的電子擔保數據。系統啟用前,擔保機構已出具的匯總征稅擔保,海關仍按原模式辦理擔保備案、變更和撤銷,該擔保到期后不再延期。
因系統原因無法進行匯總征稅擔保變更、索償等數據電子傳輸的,海關和擔保機構可通過線下模式進行處置。(內容來源:杭州海關12360熱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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