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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已與36個國家和地區實現“經認證的經營者”(AEO)互認,對上述國家和地區的出口值占我國出口總值約45%。
從海關總署獲悉,我國已與36個國家和地區實現“經認證的經營者”(AEO)互認,對上述國家和地區的出口值占我國出口總值約45% 。
AEO制度由世界海關組織倡導,旨在通過海關對守法程度、信用狀況和安全水平較高的企業進行認證,給予企業通關便利。不同國家海關之間可以通過AEO互認,給予對方符合資質的企業便利。據了解,我國AEO 企業貨物出口到已實施互認國家和地區時,查驗率可降低60%至80%,通關時間和通關成本可降低50% 以上。
海關信息顯示,2018年,我國與日本海關簽署了互認安排;與以色列正式實施互認;與蒙古國、哈薩克斯坦、白俄羅斯完成了互認磋商;與馬來西亞、塞爾維亞、俄羅斯、伊朗、墨西哥等10余個國家正在開展互認磋商。在國內,海關總署以關檢融合改革為契機,頒布了新的企業信用管理辦法,實現了國際貿易供應鏈上各類參與企業信用管理的全覆蓋。
海關總署表示,今年將繼續積極推進與俄羅斯、伊朗、馬來西亞等“一帶一路”沿線國家AEO互認磋商,更大力度支持中國企業“走出去”,促進全球貿易安全便利。(內容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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